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能否真正落实,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当前,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党委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没有把管党治党当作分内之事,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完事大吉了;有的党委和纪委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有的不敢担当、不愿负责,对存在的问题装聋作哑、避重就轻,隐瞒、简化、变通;有的担心纪律审查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存在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情况,等等。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理解《条例》规定,不当“甩手掌柜”,抓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一方面,要将违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行为与工作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党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相区别,后者属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通过纪法衔接条款予以处理。另一方面,要理解这个主体责任包括各级纪检机关的监督责任,党委书记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第一人,当然要监督党的纪律、党的规则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