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在通报省部级官员违纪情况时,出现不少新提法:如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干预办案,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等。
新提法1:干扰、妨碍组织审查
【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列举的行为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证人等。
新提法2: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
【解读】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十五条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新提法3:档案造假
【解读】
2014年1月15日起实施的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此外,《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增加了一项条款: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新提法4: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解读】
根据2010年7月起施行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包括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和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4种情况。
新提法5:违反保密纪律
【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新提法6:家风败坏
【解读】
今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其中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新提法7:干预办案
【解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新提法8: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解读】
对于这一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一项条款: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新提法9: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
【解读】
“非组织政治活动”的提法较为少见。今年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3月18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报告指出,2014年,法院加强严守纪律教育和廉洁司法教育,教育干警充分认清周永康、薄熙来等人践踏法治,破坏党的团结,搞非组织政治活动的严重危害,彻底肃清周永康严重违纪违法对法院工作造成的恶劣影响,引导干警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坚持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新提法10:在党内搞团团伙伙
【解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