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明确市委、市政府委办局正职、区县党政正职、市管企业正职等重点岗位领导干部以及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规定》明确,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每年20%的比例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或其相关亲属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或领导干部本人辞职;对于不如实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给予其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