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对外主要是处理好与刑法的关系。现行《处分条例》一共178条,其中有70多条同刑法等国家法律重复。党纪法规属于特殊行为规范,内容应该反映和遵循党的制度建设规律。建议删除《处分条例》不突出党纪特色的与《刑法》重复的内容和条款,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相关条款。为保障与《刑法》的衔接,建议保留《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关于犯罪被判刑给予开除党纪处分的相关规定。另外,为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对于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对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违法行为,受到过治安处分的党员和其他有违法行为受到过政纪处分的党员,可规定对应政纪处分的种类相应处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