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条例》的修订既要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精神,在有关条文的设置方面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衔接,同时又注意使其具有党内法规的特点,符合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明确处分标准,统一违纪行为名称,提高纪律处分的规范化水平。
党纪法规属于特殊行为规范,内容应该反映和遵循党的制度建设规律,作者建议,删除《处分条例》不突出党纪特色的与《刑法》重复的内容和条款,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相关条款。
另外,为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对于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对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违法行为,受到过治安处分的党员和其他有违法行为受到过政纪处分的党员,可规定对应政纪处分的种类相应处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