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借由政府内工作关系而构成的“身边人”群体;
主要包括秘书、上下级、同僚、同事、司机等,其中尤以秘书、上下级、司机三部分人腐败或介入领导干部腐败的风险最高。
二是,借由亲属关系构成的“身边人”群体;
主要是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及岳父母或公婆)、兄弟姐妹;也可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主要是前一类,可以称之为“核心近亲属”,其中,尤其以配偶、子女(及配偶)介入领导干部腐败的风险最高。
三是,借由正常的社会交往而构成的“身边人”群体;
包括同学、同乡、战友、老同事以及各式朋友。总的来说,这个群体介入领导干部腐败的风险比前两类要小。
四是,借由新社会交往而构成的“身边人”群体;
例如情人、商界的朋友或“铁哥们”等。这个群体,特别是情人,为我国的法律、正式规定以及社会道德规范所禁止或反对,因此,很难被划归到正常的社会关系中,例如归入朋友一类。但是,情人介入领导干部腐败的风险却是很高的,甚至高过第一、二类“身边人”。在腐败的领导干部中,越来越多的人为情所困,个别情况之下情人甚至成为他们腐败的最大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