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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管理

 

在华东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纳入上海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缴费后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个人缴费标准根据上海市医保规定执行。

一、大学生门急诊就医规定:

(一)大学生到校医院就诊,须凭本人校园卡、《校医院就医记录册》在校医院“自助挂号收费机”上挂号。《校医院就医记录册》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卡借给他人使用。如遗失,补卡收取工本费2元。

(二)大学生在校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学校承担90%,个人承担10%(门诊挂号费1元自理)。

(三)门诊、值班室用药应由医生按病情开处方,按照上海市医保规定,一张处方用药不得超过五种,中成药不得超过三种;一般疾病药量不超过三日,慢性病不超过二周。就诊者不得自行指定药物,强求医生开药。

(四)接诊医生根据病情出具病假证明,大学生未经医院诊治而自行休息者,校医院一律不补开病假证明。

(五)为保障医疗安全,经静脉治疗的应在原就诊医院进行(治疗所需药品和注射液不宜带往外院使用)。根据上海市卫计生委规定,校医院生物制品、血制品、中药制剂不予注射。

(六)因病情需要转到学校定点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普陀区中心医院、闵行区吴泾医院)就医的,由校医院的接诊医生转诊到定点医院就诊。转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大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未经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大学生个人负担。

(七)在上海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大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八)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省市普通门诊就医时,应经院(系)出具证明,并经校医院同意后,可到当地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大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九)寒暑假期间需普通门诊就诊,如居住地为上海市的大学生,应回校医院就诊;居住地为上海市郊区或外省市的大学生,可就近在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用由大学生先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十)医疗费原始收据的报销截止期为收据开具日后的次年三月底

二、住院医疗保险

(一)大学生住院前需先到校医院开具转诊单转至定点医院。在上海市发生急诊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

(二)大学生在定点医院住院,应凭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经院系老师盖章签字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申请表(在学生管理处网站填写),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住院结算凭证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有效。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将住院结算凭证的第一联(医疗机构结算联)交至定点医院。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开具住院结算凭证,住院费用自理。

1、自行前往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急诊住院除外);

2、已经自费结算出院的。

三、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一)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照普通门急诊报销,再由校医院出具《上海市大学生门诊报销凭证(大病专用)》,学生凭《报销凭证》原件、医药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就诊记录原件或复印件、明细清单原件或复印件、病史记录原件或复印件等材料到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大病报销。

(二)大学生在外省市因大病住院或门急诊治疗,按规定不可进行居保大病的报销。

四、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大学生的下列医疗费用可到校医院申请报销结算:

1、在上海市发生的急诊费和转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

2、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

(二)大学生个人垫付急诊和转诊医疗费,以及外省市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后,应及时凭校园卡、转诊单、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账单等,向校医院申请报销。学校财务处核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卡支付给大学生。

(三)零星报销(指外省市急诊住院)

1、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急诊住院时,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大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在出院后6个月之内将出院小结、医药费收据原件、明细清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交校医院。

2、校医院在受理大学生提交的外地住院费材料后,登记每位大学生医疗费发票总金额及发票张数等信息。然后按月汇总后到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区医保中心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到学校。

3、学校财务处收到区医保中心拨付的费用,并经过校医院逐一确认并及时通知学生后,大学生到学校财务处领取。

五、其他

(一)享受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外借或冒名使用校园一卡通、谎报医药费等行为,一经查实,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理。

(二)享受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应妥善保管从校医院领取的住院结算凭证等。因保管不当或遗失后被他人冒用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享受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

(四)校医院在办理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时,对于下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全额由大学生个人自理:

1)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去定点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和住院发生的费用;

2)不符合急诊病情的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超过报销截止期的就诊医疗费用;

4)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5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

1、服务项目类: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磁卡工本费等;出诊费、会诊费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整容、整形项目;矫形治疗;各种健美治疗;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项目;各种医疗鉴定项目;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康复、检查、治疗器械和用品;市物价局、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近视和斜视眼的矫形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等;

5、其它:因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酗酒、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发生的检查、诊断和治疗项目费用。

6、以上未列入的,按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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