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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沪教委后〔2013〕1号)

发布日期: 2016-09-08   作者:   浏览次数 80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后〔2011〕25号)有关要求,参照《上海市市级主副食品价格稳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高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请各高校按照《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平抑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并于2013年3月31日之前将本校制定的实施细则报送市教委。
  联系人:南少华,联系电话:23116774,地址:大沽路100号3022室,邮编:200003
  附件:上海高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月24日

附件
上海高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设立依据)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后〔2011〕25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学生食堂平稳运行,各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设立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以下简称“平抑基金”)。为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参照《上海市市级主副食品价格稳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平抑基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目的)
  平抑基金专项用于在成本快速、大幅上涨时,对高校学生食堂进行补贴,确保学生食堂价格和质量基本稳定,减轻高校学生基本生活压力。
  第三条(设立标准)
  各高校每年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学费总收入2%的比例标准设立当年度平抑基金。
  第四条(资金来源)
  平抑基金由高校统筹学费收入、其他收入及上一年度结转的平抑基金等资金渠道设立。
  第五条(使用范围)
  平抑基金用以对直接为高校学生提供基本伙食保障的学生食堂(含学生清真餐厅)进行临时性成本补贴。其中,享受补贴的社会餐饮服务企业必须接受政府和学校的统一监管和指导,认真执行与学校自办学生食堂相同的伙食价格政策。
  第六条(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学校可以启动平抑基金: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或者CPI中的食品类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10%。
  (二)为调控学生伙食价格、确保学生食堂平稳运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启用时。
  第七条(管理和监督)
  (一)平抑基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做到公开透明、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二)各高校应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平抑基金实施细则,并设立由财务、审计、后勤、学生管理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负责平抑基金的使用和监管。
  (三)市教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高校平抑基金设立和规范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第八条(附则)
  (一)本市民办高校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