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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校节能环保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沪教委后〔2014〕15号)

发布日期: 2014-11-10   作者:   浏览次数 335

 

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上海高校节能环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管理,有序推进示范项目的建设,规范示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有关节能环保项目建设和验收规定,结合本市高校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高校节能环保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高校节能环保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4年11月5日

附件

上海高校节能环保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高校节能环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管理,有序推进示范项目的建设,规范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0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高校节能、节水补贴资金项目、2011年高校节能专项资金补贴项目(高校校园节能监管系统建设项目除外)和2012年以来高校节能环保示范项目的验收。

高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含2011年高校节能专项资金补贴的校园节能监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由市教委另行制定。

  第三条 验收依据

(一)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意见和市教委拨款通知;

(二)项目申报相应年度市教委有关组织申报的文件;

(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节能环保的标准、规范和技术导则。

  第四条 验收条件

(一)完成示范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中确定的建设内容,并由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工程验收和节能环保效果预评估;

  (二)节能环保效果必须达到项目申报相应年度市教委有关组织申报文件的要求;

  (三)示范项目须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数据真实、可靠;与气候因素相关的节能环保项目需经过冬夏两季全周期的正常运行;

(四)市教委支持资金超过50万(含)的示范项目,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量审核;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须符合上海市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条 验收内容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完成情况;

  (二)节能环保效果评估;

(三)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四)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第六条 高校完成项目建设后应先组织预验收,通过预验收并符合市教委验收条件的,高校应向市教委提交验收申请和预验收报告。预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

  (二)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包括:建设内容、节能环保效果、投资回报等;

  (三)项目运行维护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五)节能环保效果评估的相关材料;

  (六)制度建设情况等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 市教委收到高校验收申请后,经审核,确认具备验收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八条 验收专家组应由从事节能、环保和高校后勤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 验收程序

  (一)听取高校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及节能环保效果汇报;

  (二)查阅项目建设资料、制度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三)现场查验;

(四)专家质询;

(五)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条 通过市教委项目验收的高校,根据专家验收意见编制最终验收报告,并在一个月内上报市教委。

第十一条自行验收

市教委拨款通知中明确由学校自行组织验收的,由学校在项目验收期限内按照本办法组织专家验收,并在验收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教委上报自验收材料。

市教委对自行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复验。

第十二条 对已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及后续实施情况将通过有关途径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