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能源管理  指导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教委科〔2015〕25号)

发布日期: 2015-05-08   作者:   浏览次数 693

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教育信息化项目的管理,统筹教育信息化项目和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和规范各单位合理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我委制订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5年5月6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统筹推进上海教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育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沪府发〔2012〕53号)、《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72号),结合上海教育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委本部及所属预算单位使用本市财政教育资金(含市级建设财力)新建、升级改造或运行维护的信息化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三条申报要求

项目的选题要符合上海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上海教育信息化顶层设计与推进方案的总体要求,充分体现对上海教育综合改革目标的支撑作用,突出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模式和教育管理方式改革中的实际应用。

项目申报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为指导要求,包括立项依据、建设目标、方案内容、实施计划、经费预算、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项目申报书所列的要素或指标应填报完整,内容详实,表述准确,文本规范。

第四条申报流程

(一)各部门和各预算单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及预算方案,市教委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项目申报的受理。

(二)信息办负责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1.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编报项目申报书,经市教委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办公厅。

2.使用市教委本部部门预算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组织编报项目申报书,信息办负责审核,审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

3.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预算单位组织编报项目申报书,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三章项目审核

第五条审核原则

申报的项目按照目标符合性、建设必要性、方案可行性、经费合理性和材料规范性等要素进行审核。

第六条审核形式

信息办在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形式、状态等因素,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方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七条审核结果

根据评审意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和项目建设的状态(往年在建、往年备选、当年新建)排序,形成审核结果。同意安排的项目,纳入上海教育信息化项目库,若因财政预算总额限定无法支持,下一年度不需重新申报;暂缓建设的项目,纳入上海教育信息化项目库备选库,下一年度可以重新申报;不同意建设的项目,下年度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预算安排

由市教委本部部门预算安排的信息化项目,将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作为市教委本部信息化项目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由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编报的信息化项目,以市经济信息化委的审批结果为依据,统筹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资金使用的原则

信息化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各类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设备采购、系统集成、应用开发、运行维护等。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法律或规定。

项目申报单位在执行市教委本部部门预算安排的信息化项目经费时,应符合本市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要求和流程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十条责任主体

上海教育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的信息化项目第一责任人为单位法人,市教委本部的信息化项目第一责任人为处室负责人。

第十一条实施要求

项目的建设实施必须符合信息安全、分级管理、软件评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行业标准规范以及上海教育信息化顶层设计中相关特定的标准规范。

第十二条进度控制

项目申报单位应定期向信息办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办可以委托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不定期地对项目进展情况开展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调整

信息办委托的咨询委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对在建项目提供跟踪检查情况,对在建项目的方向、进度等方面提供调整建议,信息办组织审议并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验收评估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

项目建成后,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和总结,并在3个月内将完成情况报送至信息办。

第十五条 项目评估

信息办每年定期对上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专项审计或绩效评价。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