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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评标工作纪律

发布日期: 2015-03-18   作者:   浏览次数 86

为严肃学校基建(修缮)、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的评标工作,规范评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规关于评标工作的要求,现就我校评标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招标单位委派或受招标单位聘请,参加开标评标活动。评委应本着对国家、社会、业主方和设计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二、准时出席评标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不委托其他人代理。

三、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评标人的近亲属参与投标。

2、评标人的下属单位参与投标。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评委不与任何投标人或者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严格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判,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根据评标规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打分,投票确定中标单位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对投标文件进行询价、评审,发表自己意见或保留自己意见。

七、评标期间,遇到疑难问题等特殊情况,交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

八、对招标评标全过程保密。

九、违反评标工作规定,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华东师范大学监察处

二〇一〇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