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纪检之窗  行政监察

关于闵行校区建设工作人员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 2015-03-18   作者:   浏览次数 67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闵行校区建设工作人员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我校闵行新校区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闵行校区建设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工程优质,干部优秀”创双优活动。

    第三条 闵行校区建设工作人员要坚决做到“十个不准”,即:

   (1)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

   (2)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甲方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等索要或收受回扣和好处费。

   (3)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本部门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准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以及乙方以劳务费、加班费、津贴等名义发放的酬金,无法拒绝的应上缴学校纪委处理。

   (5)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乙方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6)不准向乙方介绍家属和亲友从事与学校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7)不准利用自己的影响介绍家属和亲友参与乙方承接的其他工程的经济活动。

   (8)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乙方或他人谋取利益。

   (9)不准以个人决定代替应由集体决定的事项。

   (10)不准泄漏标底等应保密的工作情况和经济信息。

    第四条 闵行校区建设工作人员洽谈业务、外出考察、采购材料设备应有二人以上共同参加。到外省市考察需经闵行校区建设指挥部领导同意。

    第五条  闵行校区建设工作人员要坚持办公制度公开化、办事透明化,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闵行校区建设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经济纪律、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办事流程,严格按制度办事。

    第七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华东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华东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处

 200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