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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发布日期: 2012-12-29   作者:   浏览次数 893

 

 

加工经营

场所面积()或人数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

(推荐)

切配烹饪场所

面积

凉菜间面积

食品处理区为

独立隔间的场所

 

150

12.0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

150500

(不含150㎡,含500)

12.2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且≥5

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

5003000

(不含500㎡,含3000)

12.5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清洁工具存放

3000

13.0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清洁工具存放

/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且≥5

加工、备餐

小吃店饮品店

/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加工、备餐

 

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

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且≥5

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

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

建筑工地食堂

布局要求和标准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小于2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2004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400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80015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面积大于15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10%,清洗消毒面积≥食品处理区10%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分装、清洁工具存放

中央

厨房

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食品处理区面积15%

10

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

               

注:1.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的场所布局,

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调整,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2.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有关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