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工经营 场所面积(㎡)或人数 |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 (推荐) | 切配烹饪场所 面积 | 凉菜间面积 | 食品处理区为 独立隔间的场所 |
餐 馆 | ≤150㎡ | ≥1∶2.0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 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 |
150~500㎡ (不含150㎡,含500㎡) | ≥1∶2.2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且≥5㎡ | 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 |
500~3000㎡ (不含500㎡,含3000㎡) | ≥1∶2.5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清洁工具存放 |
>3000㎡ | ≥1∶3.0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清洁工具存放 |
快 餐 店 | / | /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且≥5㎡ | 加工、备餐 |
小吃店饮品店 | / | /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 加工、备餐 |
食 堂 | 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 /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 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 |
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 /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且≥5㎡ | 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 |
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 / |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 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 |
建筑工地食堂 | 布局要求和标准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 | /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小于2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200~4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400~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800~15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面积大于15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10%,清洗消毒面积≥食品处理区10%。 |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分装、清洁工具存放 |
中央 厨房 | 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 ≥食品处理区面积15% | ≥10㎡ | 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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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的场所布局,
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调整,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2.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有关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