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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内各单位修缮装潢工程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01-06-12   作者:   浏览次数 3642

为了推进我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更好地做好学校各单位修缮装潢工程的管理工作,在校下发的华师消(97)第14号《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管理规定》,华师后(99)第007号《关于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及内外装修工程的管理规定》和华师后(99)第022号《关于校内外装修工程管理的补充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学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我校修缮装潢项目的申报、审批、和验收制度,制止未经校内职能部门审核同意的擅自施工,同时为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关于修缮装潢工程的立项
    1、学校提供经费的项目
    校内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生活的实际需要,需进行房屋装修时,如须由学校提供经费,必须在上一年年底填报《房屋装修申请表》(表格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发放)。由后勤管理处汇总后,派专业人员前往实地勘察,估算经费,列表后报校领导审批。个别单位如遇特殊情况,当年提出房屋装修要求,后勤管理处将按特事特办精神办理,但申报单位需填写签报,申请装修项目,报校领导批准,再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安排施工。凡批准的项目,后勤管理处将根据学校有关部门规定,组织施工单位施工,完成各项任务。
    2、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
    各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也需填写签报,5万元以上(不含空调等由设备处负责审批的设备,以下同)的项目须经校领导批准;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自费项目须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立项。
    二、关于项目的论证
    1、有关消防安全
    项目立项后,如在下列场所进行修缮装潢,则由后勤管理处协助各单位将其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送校保卫处审核。
    ① 营业性公共场所。
    ② 使用面积超过一百平方米的内部场所。
    ③ 计算机房、档案馆、图书馆或其他重要场所及市公安局规定的其它场所。
    2、有关建筑结构
    如工程中须涉及重大建筑构变动,由后勤管理处协助各单位会同基建处审核施工方案,提出处理意见。
    三、关于施工单位的选择
    1、30万元以下的项目,施工单位的选择由后勤管理处审批决定,后勤管理处负责签订项目合同。
    2、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招投标小组进行招投标,招标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申报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由招标小组负责这些项目的招标和合同签订工作。
    3、如择用校外施工队,校外单位施工队进校前,必须提供施工队资质、签订合同、提交施工组织方案、工程进度表、项目负责人员名单等相关材料。
    四、关于项目的施工
    1、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核施工单位资质、发放施工许可证、组织施工和承担监理职能等。
    2、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办理进校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
    3、施工单位不得擅自破坏建筑结构、校园绿化,施工单位要协助做好审核及预、决算工作。
    4、在施工过程中,由后勤管理处或聘请监理公司负责对工程进行监理(监理费列入工程总造价),施工队必须有主要材料检验的质保书,决不允许以次充好;施工过程中,要做到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监理负责检查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规范施工,并协调各方面关系,使工程能顺利进行。
    5、在施工过程中,如建设方提出需增加装修项目或增加工程量,建设单位需填写签报,经后勤管理处及校领导同意并落实经费后方可实施。
    6、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施工规范,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项目的验收
    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参加,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验收规范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向后勤管理处及建设单位提供竣工图、给排水图、室外管线平面图、电器等有关图纸资料。
    六、关于项目的审计
    1、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必须在30天内把工程项目结算书和有关图纸资料送后勤管理处。
    2、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校审计处审计,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计后再报校审计处复审。
    3、审计处及后勤管理处自收到结算申请后,应在20天内组织审计人员开展工作,组织甲、乙双方人员对工程结算及审计情况进行认定。无特殊情况,100万元以下工程应在40天内提出审计意见;100万元 – 300万元工程应在60天内提出审计意见;300万元以上工程应在90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4、审计或复审通过后,再根据合同进行财务结算。
    5、3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计通过后,一般应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到校房产与设备处办理相关的验收手续,并作固定资产值的变更、放帐。
    七、关于项目的付款与结算
    1、项目立项开工后,一般先付资金不得超过工程预算的50%,工程竣工并验收交付使用后,一般付款不得超过80%,剩余资金20%经审计结束后,按审计价和合同要求付款。
    2、未经校领导同意和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予支付、报销工程款,学校将责令停工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对当事人或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八、其他
    1、各校区的修缮装潢工程管理由各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其职权同校后勤管理处。
    2、之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由华东师范大学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华东师范大学校内各单位修缮装潢工程管理工作流程图》
         2、:《关于填写(房屋修缮装潢申请表)的通知》(略)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01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