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修缮工程管理,保障施工安全,保证工程质量,按时完成
任务,严格工程预算,加强廉政建设,保证修缮工程顺利完成,根据《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华师财【2009】1 号)、《关于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补充规定》(华师审【2008】1 号)、《关于加强基建(修缮)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华师监【2006】6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内各单位修缮装潢工程管理的规定》(华师后管【2001】9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保障修缮工程安全的工作方针。项目负责人是施工
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在施工队伍进入工地前,要对施工单位提出安全施工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督促施工单位按行业规定及投标标书要求,明确负责安全的人员,落实安全措施,规范施工程序。修缮项目设监理人员的,要把安全施工与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等一起纳入监理范围。项目负责人要加强与学校保卫处的协调,主动接受保卫处安全保卫的工作指导。要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向后勤管理处领导提出建议,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条 施工质量是修缮工程的生命线。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方
案,着重审查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是否科学、合理、施工技术措施是否得当,有无工程质量方面的潜在危害。要与施工监理共同把好材料关,对主要材料的规格、性能、技术参数、质量要求均应事先对施工单位提出明确要求,并要求施工监理按上述要求进行验收,凡未经确认或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准在工程中使用。项目负责人必须加强巡视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影响结构安全的部位及关键部位的质量要重点监控,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重点要做好隐蔽工程检查,经施工监理检查合格后,由项目负责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施工单位方可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返工并重新组织验收。要按程序做好竣工验收,凡验收未达标或经评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手续,不准交付使用。
第四条 工程进度是建设工程三大管理目标(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之一。
5 万元以上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工程形象进度计划(表),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对学生宿舍、教学实验大楼、科研用房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修缮工程,在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中,对影响施工工期的各种因素要给予充分考虑,科学地确定工期。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工程进度有明显滞后的情况,要及时与施工单位协调,必要时向处分管领导汇报,采取措施保证工程如期完成。
第五条 修缮工程要严格执行预算,一般工程决算不得超过工程预算的10%。项目负责
人要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量、施工图和工程清单中建材品牌、规格加强监管,防止工程造价超出预算的情况发生。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及材料变更,要征求用户及出资方的意见,填写《修缮工程变更审批表》。学校预算的工程中发生较大变更,项目负责人必须向处领导汇报。预计工程决算超预算15%以上的,由处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报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修缮工程中必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后勤管理处要主动接受校纪委、监察处的
监督,坚持重大修缮工程中请校纪委领导对本部门相关人员及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的制度,增强修缮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负责修缮工程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监察处《关于加强基建(修缮)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提醒教育。对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建立修缮工程档案制度。30 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要建立修缮项目档案,归
档材料包括:1、立项材料(学校议决、项目签报等);2、招标文件(含中标单位的投标书);3、评标纪要;4、中标通知;5、施工合同;6、修缮工程变更审批表;7、竣工验收表;8、竣工图;9、工程决算书;10、工程决算送审记录;11、审计报告;12、工程款支付记录。30 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也要按照我校《关于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补充规定》,做好结算审计资料收集,修缮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项目负责人工作考核内容。
第八条 严格执行学校审计处关于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规定,未经审计,不得对外
签订修缮工程项目“闭口价”合同。为保证修缮资金的安全,在修缮工程决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一般不超过工程预算的70%,并严格按修缮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 本《规定》为后勤管理处修缮工程内部管理文件,经处务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
试行,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