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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修正案为什么增写上级纪委加强对下级纪委领导?

发布日期: 2018-04-10   作者:   浏览次数 106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增写了“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的内容,把纪委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要求在党章相关条款中予以明确,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有利于从体制机制上进一步保障纪委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

我们党自诞生之日起,就积极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不断探索、创新党的纪律检查工作领导体制。1927年党的五大后选举产生党的第一个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1945年党的七大党章对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进行了规范,规定“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1949年11月,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1950年2月,中央发出指示指出,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此后一直到1978年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恢复重建,期间基本上实行的是党委单一领导体制。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单一领导体制的弊端日益暴露,我们党开始逐步探索并确立双重领导体制。党的十二大党章取消“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这就是“纪委双重领导体制”的由来。

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定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解决好反腐败工作责任不清、机构职能分散、案件查办不力等问题,有效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蔓延势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明确“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两个为主”的提出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又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行使。

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创新成果写进党章,把“两个为主”相关内容充实进去,既是对前一阶段改革实践的总结,更是对纪律检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必将推动党的纪律检查事业不断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