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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赋监察委“三职责三权限” 助推深化反腐斗争

发布日期: 2018-03-14   作者:   浏览次数 234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3日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作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参加今次两会的代表委员们亦认为,制定监察法,在国家法治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为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监察委主任刘建超在代表团会议发言时就表示,监察法的制定,在国家法治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来自江苏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蒙蒙则表示,制定监察法,为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保证,也为监察机关规范行使监察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腐规范化法治化

李建国表示,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草案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採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是监察机关需要採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认为,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意味着我国反腐败工作在已经取得压倒性态势的基础上,在规范化、法治化道路上再启程,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巩固这一压倒性态势并向夺取压倒性胜利前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