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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小型修缮工程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发布日期: 2018-11-08   作者:   浏览次数 484

华东师范大学小型修缮工程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华师后勤保障(2014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小型修缮工程管理,保证各项工程按期保质完成,保障施工安全,严格工程预算,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华东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水电、园林绿化、公用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等工程以及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公有房屋的修缮工程。

第三条  后勤保障部经学校授权负责对全校本办法所适用的修缮工程进行管理。


第二章  工程立项

第四条  学校小型修缮工程项目的年度计划由后勤保障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负责拟定,经签报财务处、校领导审核,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院系及重点实验室等二级单位的小型修缮工程项目需在每年编制预算前向后勤保障部提出下一年度所需修缮项目的书面申请,明确小型修缮工程项目的范围、现状及问题、修缮的理由、修缮的具体内容等,由后勤保障部统一上报。

第六条  凡未列入学校修缮计划,因情况特殊必须安排的项目,申请部门需以签报、议决等为依据,经后勤保障部核实并落实经费后实施,“三重一大”项目需由学校决定是否实施。

第七条  由各单位自筹经费、985专项经费、211项目经费、科研课题经费等支出的小型修缮工程,需经相关经费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财务处核实经费,报后勤保障部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程招投标

第八条  修缮工程30万元(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对于因情况特殊的项目,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学校招投标小组负责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招投标信息在学校信息公开网中予以发布。招投标小组成员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设备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修缮工程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招投标,由后勤保障部负责项目的实施,对有特殊要求或工程量难以确定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询价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条5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项目,原则上由后勤保障部负责实施并审核。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招投标文件的制定,包括工程量清单、施工要求、报价要求等相关资料,并在学校信息公开网中予以发布,实行招投标。

第十二条  大型修缮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必要时可实行设计招投标,工程设计费按规定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  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或综合打分法,评标办法应在标书中明确规定。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后勤保障部经授权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经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院系及重点实验室等二级单位自筹经费进行的修缮工程,其合同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后勤保障部代为签订。

第十六条  定额无法套用或情况特殊的修缮工程,由施工单位向后勤保障部提供预算和工程量清单,会同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采用竞争性谈判、双方协商定价或定额包干等方式订立合同。

第十七条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合同签订后预付工程款10%,工程完成一半支付至合同价格的50%,验收合格后支付至70%,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计价的95%,质保期结束并整改完毕后支付余额款。

第十八条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无预付工程款,工程完成一半支付至合同价格的50%,验收合格后支付至70%,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计价的95%,质保期结束并整改完毕后支付余额款。

第十九条  签订的小型修缮工程合同(协议),由后勤保障部统一管理,按年度归档到学校档案室。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后勤保障部要求落实施工方案,安排好工程进度计划,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凡涉及建筑结构变动的,需由后勤保障部协助各单位会同基建处审核施工方案,通过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凡涉及重大建筑结构变动的,须由后勤保障部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勘察(论证),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院系及重点实验室等二级单位自筹经费进行的修缮工程,严禁下列行为:

(一)为保证建筑的安全,各单位在设计、施工中随意改变建筑的外貌、结构,以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及外观统一。

(二)随意拆除任何墙体,不得损坏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的静荷载,不得在室内的无梁部位砌砖墙或超负荷吊顶。

(三)随意修改原有的门窗尺寸、式样、颜色或增设门窗,破坏外观的统一。

(四)随意遮挡、拆改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等技防设备。

(五)随意在楼板或地面随意刨、凿、打洞,在原有墙体上开槽。

(六)随意密封上下水管道及电缆桥架等设施。

(七)随意拆移水、电、煤气表。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凡涉及道路开挖、管线埋设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需向后勤保障部备案,经同意后才能施工。

第二十五条  后勤保障部工程管理人员根据授权,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对工程建设进行现场监理。对较大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须请监理公司进行现场监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需有变更通知书,须经项目主管领导、管理人员签证备案,突破预算的,变更方应落实经费出处,施工单位未经许可,私自增加的工作量,决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进场施工所用临时用水用电须进行计量,并由后勤保障部进行收费管理,所收费用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急需维修的工程,经后勤保障部同意后可先施工,施工单位应及时补办前期工程手续。


第六章  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九条  隐蔽工程验收应及时通知后勤保障部工程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并签证备案,未经现场检查验收并且签证的隐蔽工程项目,决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三十条  根据工程规模由后勤保障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施工单位、物业等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需列出清单,限期整改并复验,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修缮工程的资料送审,由审计处组织审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院系及重点实验室等二级单位自筹经费进行的修缮工程,单位负责人须全程参加审计过程,审计结束后须与施工单位付清审价费后,再另行结算工程款。

第三十三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修缮工程质保期范围内的报修,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维修。凡施工单位没有及时进行维修的,学校可另外指派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扣除相应质保金。

第三十四条  修缮工程质保期满后,经后勤保障部、各二级单位确认在工程范围内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由后勤保障部支付质保金。


第七章  监管与追责

第三十五条  监察处负责修缮工程管理的监督工作。后勤保障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修缮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修缮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修缮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廉政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建设,自觉接受上海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工程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违反者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施工单位在我校进行相关工作期间,如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参与我校修缮工程的资格。

(一)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签订和履行的合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未按学校规定施工或不听从学校工程管理人员指令,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四)施工结算高估冒算情节严重的;

(五)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隐患,或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

(六)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上海市、学校有关规定和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内各单位修缮装潢工程管理的规定》(华师后管【200100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