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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发布日期: 2015-03-18   作者:   浏览次数 153

    为规范我校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教育部、上海市教卫党委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华东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一、应当严格遵守“三重一大”集体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定,不准违规擅自决定涉及院系、部门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二、应当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在干部选拔推荐中拉选票、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三、应当严格遵守招生、办学的有关规定,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招生、录取、合作办学等工作。

    四、应当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

    五、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财务一支笔的职责,不准在本单位设立“小金库”。

    六、应当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和参加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

   七、应当严格遵守科研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科研项目、出国等利益,或者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

    八、应当严格遵守对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的有关规定,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岗位评聘、人员招聘、项目评审、职务晋升、评优、入学、出国、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私利和给予特殊照顾。

    九、应当严格遵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不准向组织隐瞒应该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

   十、应当严格遵守干部责任、考核的有关规定,述职述廉,接受教职工民主评议,不准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失职、渎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