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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部廉洁从业若干准则》修订并发文

作者:审核:罗燕图片来源:后勤保障部发布时间:2021-04-19浏览次数:528

    近日,经后勤纪委修订、后勤党委会审议,《后勤保障部廉洁从业若干准则(2021年修订)》定稿并发文。《准则》共分四章,共计16条,全文如下:


后勤保障部廉洁从业若干准则2021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保障部干部、职工的廉洁从业行为,增强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中央、教育部和学校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后勤保障部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干部、职工是指后勤保障部全体在岗在职人员。

第三条  干部、职工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干部要树立立党为公、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的思想;职工要遵守廉以立身、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的规范。

第二章   廉洁从业若干行为准则

第四条  干部、职工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权便利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违反规定收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等财物。

(二)不准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等。

(三)不准接受任何经济实体违反规定发给的奖金、津贴、劳务费和其它各种福利,或到这些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准公款购买和发放礼金、礼券、购物卡、电子红包和节礼等;不准利用婚丧嫁娶、出国(境)、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动用公款公物操办。

(五)不准借出差、开会、考察、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办事,严禁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六)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

(七)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八)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选举中搞拉票、承诺、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人事任免调动、干部聘任等事项。

第六条  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人事工作制度规范,严禁违规操作,从中谋取私利。

(十一)不准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人事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

(十二)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岗位、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

第七条  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严禁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三)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资金使用、重大项目预算等经济活动,以及后勤企业服务、管理等经营活动。

(十四)不准参与、组织或传播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形式吸收资金的非法集资活动。

(十五)不准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逾期不还暂借款,不准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十六)不准授意、暗示或默许下属部门或单位隐瞒、截留、转移、私分应上交后勤保障部的收入。

(十七)不准授意、暗示财务人员开假票、报假账、涂改伪造账目凭证。

(十八)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乱收费。

(十九)不准违规设定、发放或领取津贴补贴,组织、参与本单位各类工作或承担岗位职责范围之内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得额外领取津贴补贴。

第八条  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工程修缮、物资采购、服务管理规定,严禁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二十)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修缮工程、物资设备采购、服务管理等经济活动。

(二十一)不准违反后勤保障部采购有关规定,在工程修缮、物资采购、服务管理等方面规避询价、招投标等必经程序或在相关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十二)不准在经营活动中擅自决定价格、优惠条件、工程承发包等事项。

(二十三)不准私下会晤客商泄露工作和经济秘密。

(二十四)不准借批准、转让、出租、调换国有资产之机谋取私利。

(二十五)不准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财物或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第九条  干部、职工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二十六)不准在职干部、职工本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二十七)不准私自利用职务之便自行决定对外出借设备、物资,或入股、转让、合作等。

(二十八)领导班子成员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后勤保障部挂靠的公司兼职外,不准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必须做到兼职不取酬。

(二十九)不准个人在对外经营活动中收受回扣、中介费或其他财物。

第十条  领导干部要管好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三十)不准利用职权在人员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项目评审、表彰奖励、入学、出国、经商办企业等方面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

(三十一)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旅游等的费用。

(三十二)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安排、纵容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承接后勤保障部的修缮工程、大宗物资购销项目及服务性项目。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要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严禁违反六项禁令。

(三十三)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在工作日利用午餐时间饮酒。

(三十四)不准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

(三十五)不准违反规定超标准用公款购买车辆,不准擅自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所属单位的车辆,不准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三十六)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配备和使用个人电脑和报销上网费用。

(三十七)不准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有态度恶劣粗暴、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或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行为。

(三十八)不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不执行离沪请假等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九)不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要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严禁任何有损学校和个人形象的低俗行为。

(四十)不准参与或支持迷信活动。

(四十一)不准吸食、注射毒品,不准组织、参与赌博,不准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

(四十二)不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准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四十三)不准实施造谣诽谤、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等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行为。

(四十四)不准从事其他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防止决策失误和权力腐败。

(四十五)凡属本单位发展规划、机构建设、业务调整、干部任免、人事调整、设备配备、经费预算和大额经费开支、收入分配、修缮工程、采购物资、服务管理项目立项、决策、实施等重大事宜,必须遵循“三重一大”原则,未经后勤保障部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准擅自作出决定。

(四十六)后勤保障部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广泛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不准未经民主程序擅自颁布实施。

(四十七)后勤保障部各级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在自身廉洁自律的前提下,抓好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和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廉洁从政从业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违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努力落实“两个责任”即: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汇聚起推动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四十八)后勤党委、后勤保障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后勤纪委协助后勤党委、后勤保障部认真做好对本规定的执纪、监督、问责。

(四十九)领导干部要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五十)干部、职工实施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职工年终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任免、职工奖惩的重要依据,形成后勤保障部廉洁自律的正能量。

(五十一)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廉洁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后勤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后勤保障部廉洁从业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