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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作者:审核:翁岷图片来源:发布时间:2017-03-23浏览次数:217

华师委〔2016〕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部署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中央纪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教师,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学校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第三条 工作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五项原则。切实加强源头治理,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防止党员、干部和教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确保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四条 目标要求。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二章 日常监管

第五条 经常谈心交心。学校领导干部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一)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要定期与职能部门、院系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学校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联系院系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招生招聘、基建修缮、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重点谈心交心;

(二)对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职能部门、院系、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党规党纪的一些现象、苗头性问题,往往被视作作风、小节或疑似违纪的问题,学校党委书记、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听到看到后都要及时询问提醒。

第六条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巡视中发现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在一定范围的内部会议上点名批评、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有关会议。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党组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第七条 加强谈话力度。针对有群众反映,可信程度较强,属于违纪或严重违纪情形,但不明显涉嫌违法的,可以对被反映人进行谈话,或者在纪委初核基础上进行谈话。视被反映人身份情况,谈话主要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或二级党组织负责人进行。涉及职能部门、院系、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纪委建议学校班子成员进行谈话,谈话情况要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八条 扩大函询覆盖面。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反映的问题一般,核实后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提示干部群众在关注着对象的某种问题,可按照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

(一)涉及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的,按照《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的相关规定由组织部进行函询。在干部日常管理、专项检查、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由组织部进行函询。

(二)涉及违纪违法举报和上级纪委转交办问题线索由纪委出具函询通知书进行函询。被反映人是党员或普通干部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书记根据函询通知书进行函询,说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书记签字背书。被反映人是处级干部的,由分管(联系)的校领导根据函询通知书进行函询,说明材料由分管(联系)的校领导签字背书。不适合对个人进行函询的,也可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职能部门提供书面说明。对职能部门、院系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结的,党委书记或分管(联系)的校领导还要对被函询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的,及时转化为初核。

(三)学校党委每年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函询材料存入组织部干部廉政档案或纪委信访档案,有关信息录入纪委干部廉政信息库。

第九条 做好工作记录与汇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谈心交心、廉政约谈及谈话提醒,学校办公室应进行必要的记录与汇总,并于每学期末将情况通报纪委;各二级单位应向学校党委报告本单位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纪律教育、谈心交心、谈话提醒等情况,并于每学期末报学校组织部。

 

第三章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和诫勉谈话

第十条 给予轻处分。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对轻微违纪的党员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纪委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核查。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时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组织部和纪委要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学校党委提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给予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也可以采用书面诫勉的方式。对职能部门、院系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应视具体情况,分别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联系)的校领导、纪委或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组织部和纪委派人参加。对其他人员,应视具体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部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所在党组织书记和纪工委书记或纪检员参加。诫勉对象的个人说明、检查材料、诫勉谈话记录或诫勉书应存入组织部的干部廉政档案或纪委的信访档案,有关信息录入纪委干部廉政信息库。

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学校党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将诫勉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

第十三条 给予重处分。以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突出惩处重点。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要聚焦违纪问题,规范执纪审理工作,在认真审核违纪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把关。

 

第五章 涉嫌违法立案审查

第十六条 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9条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切实履行党委主体责任。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学校党委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和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学校党委要加强领导,及时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旗帜鲜明支持纪委开展工作,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向教育部党组报送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学校党委要层层传导压力,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院系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各职能部门、院系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要通过践行四种形态,把管党治党落到日常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内容。

第十八条 切实履行纪委监督责任。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学校纪委检验工作的标准。学校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报告向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报告。纪检干部要敢于担当,增强履职能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性问题面前保持定力、旗帜鲜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十九条 落实二级单位责任。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内容,把践行第一种形态作为基础和关键并形成常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员干部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强化责任担当。二级单位要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长效机制。学校党委、纪委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和廉政风险防控常态化的有效途径,健全谈话函询、诫勉等相关制度。要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纪委要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按照“五类标准”分类处置,坚持集体研判、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党员干部接受谈话、函询、诫勉和纪律审查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有关领导干部和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诫勉和纪律审查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密。

第二十一条 强化责任追究。学校党委、纪委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严肃追责问责。追责问责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做好四种形态的转化工作。学校党委、纪委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要做到宽严相济,强调预防为先,注重教育感化,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做好挽救和四种形态的转化工作,通过纪律审查、思想教育让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幡然悔悟、主动改正。对于问题界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要力求通过本人的觉悟和组织的帮助,使其彻底整改、重建忠诚,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